扬州工资协商成效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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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扬州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扬州市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和《扬州市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办法》,不仅将企业工资协商工作的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还首次将工资集体协商成效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能力作风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该方案明确,全市职工50人以上建立工会的企业,三年内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且协商内容规范、程序标准、履约到位。职工50人以下的企业(含未建工会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行业协会等雇主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在明确总体目标的同时,还明确了年度工作目标,以及具体工作举措,强调要加大扩面建制推进力度,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督促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对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在行业生产经营资格准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办法将考核对象分成三个不同方面,即: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工作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办法明确,县(市、区)党委、政府必须将职工收入分配和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体系,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出制度安排,并相应建立专门的考评机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健全,工作开展正常,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人社、工会、经信委等主要工作部门要将职工收入分配和工资集体协商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并相应建立考评体系,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的工作,积极履行部门职责,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是要配合各县(市、区)及主要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并督促所管辖的行业内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在职能范围内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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