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职场,“问题”劳动合同应避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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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是劳动者换岗流动高峰期,而劳动合同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基础文件,也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总括。签订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对于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睁大眼睛细加甄别,特别要避开以下5类合同陷阱。

“口头约定型”合同

案例:小胡应聘到一家个体餐饮部担任厨师。到月底发工资时,餐饮部老板从小胡的月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伙食费。对此,小胡认为应全额计发自己的劳动报酬;老板却说岂有白吃之理。因没有书面依据,小胡只好自认倒霉。

评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表面上看,口头劳动合同虽然简便灵活,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小胡即使未与聘用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己利益受损时也完全可以参照同行业的工资标准要求“同工同酬”。

“一边倒型”合同

案例:夏某应聘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期间夏某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当时该省人社部门规定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2220元。一个偶然的机会,夏某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便要求用人单位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企业则认为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自愿约定达成,不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因而不同意补发工资。双方为此形成诉讼。

评析:签订这类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刻意隐瞒合法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对此往往有苦难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夏某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

“违法型”合同

案例:刘某等人应聘到某针织有限公司打工。从去年第三季度开始,公司单方决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1000元,扣除部分用产品替代。刘某等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裁决针织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刘某等员工的工资。

评析:现实中,有的企业采用种种理由用实物抵顶劳动者的工资,或要求求职者交纳各种名目的集资款、风险金。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其产品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胁迫型”合同

案例:小陈等6名高职毕业生应聘到一机械厂工作。经过3个月的培训和实习,小陈等普遍感觉该企业管理混乱。因而当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明确表示要离开该厂。此时,该厂负责人向小陈等人声明:如果要离开本厂,厂方将不发还他们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同时每人补偿企业培训费8000元。无奈之下,小陈等6人被迫同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机械厂采取扣押身份证等手段强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背了陈某等人的真实意愿,因而也是无效的。

“伤亡免责型”合同

案例:王某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担任砂浆工,合同约定中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一次在操作砂浆搅拌机时,王某左手的4根手指不慎被轧伤,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1.6万余元。伤愈出院后,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表示企业只负担她住院期间的工资,工伤、医疗等费用由职工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王某的工伤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评析:近年来,一些从事建筑、挖掘开采等高危作业项目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往往在其中规定“伤亡概不负责”等内容的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劳动合同中“伤亡自理”的条款明显与法相悖,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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