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援助”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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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大货车司机顾某,经第三人王某介绍,于2020年5月开始从事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工作。其工作地点有两家不同名称的公司注册,一家公司名为南通某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另一家为南通某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伦公司),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2020年5月、6月,顾某工资由某安公司全额发放。自2020年7月起,改为由某伦公司每月发放基本工资3800元,剩余工资由某安公司发放。另外,某伦公司自2020年6月开始为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8月至10月,受外地疫情影响,顾某被安排在家休息,两家公司均未向顾某支付这3个月的工资。这两家公司均未与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初,顾某向南通市崇川区总工会求助,希望工会帮其维权。

【监督过程】

接到求助后,崇川区总工会认为首先需要对顾某与哪一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遂启动“专家会诊”机制,利用“和谐劳资支云”平台邀请多名劳资专家在线“会诊”。专家“会诊”分析认为,顾某入职后首先接受的是某安公司的管理并由该公司向其发放工资,之后虽然顾某的工资改为分两家公司共同发放,但那是两家公司之间的事,顾某并没有同某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与某伦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顾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考核标准等都没有发生变化,顾某的用人单位主体仍应为某安公司。

鉴于案情特殊,区总工会由分管领导率队,会同劳资专家一同前往某安公司,运用“361”(三诊六检一报告)工作法,现场开展劳动用工“法律体检”。随后,区总工会对某安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要求某安公司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规定,向顾某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等。但某安公司坚持认为与顾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进行整改。

【监督结果】

鉴于某安公司拒绝进行整改,区总工会经研究后,决定将劳动法律监督程序无缝对接职工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帮助顾某申请劳动仲裁,并向仲裁庭提交了监督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经过仲裁审理,仲裁庭认为某安公司未能提供与顾某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与某伦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采纳了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裁决某安公司向顾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待岗期间工资等合计10多万元。

【案件点评】

崇川区总工会创新建立劳动法律监督“361”工作法,即通过组织专家坐堂问诊、上门巡诊、集中会诊“三诊”方式,为企业提供用工管理、生产安全、集体协商、特困帮扶、工会履职和技能提升等六项“体检”服务,并出具一份“体检报告”。本案中,鉴于案情的复杂性,特别是牵涉到两个公司谁是用工主体的问题,崇川区总工会运用“361”工作法,鉴别出真正的用人单位主体,为后续维权成功打下了坚实基础。2022年9月下旬,省总工会在南通召开了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提出,要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工会其他法律维权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打造“一体化”工会法律维权服务体系,以此进一步放大监督工作效应、巩固监督工作成果。本案是打造“一体化”工会法律维权服务体系的生动实践,崇川区总工会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法律援助的方式,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转自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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