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信息日期: 2012/10/10 浏览次数: 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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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
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
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
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
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
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
区应当建立工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
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
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
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
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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