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少一道程序 员工获赔三万五
信息日期: 2012/8/31 浏览次数: 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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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除员工未征询工会意见,程序违法,南通港闸区法院近日调解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李某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5000元。
去年9月16日,南通一家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在公司发出通告,称李某平时工作不努力,多次与同事发生矛盾,最为严重的是当天早上闯进总经理办公室,对总经 理谩骂殴打。因此,对其作出开除决定。李某认为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李某工资23000元,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赔偿金、未发工资、加班工资等合计41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后,未征询工会意见,而是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征询工会意见为必经程序,故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最终双方协商解决,由被告在6月30日前给付李某人民币35000元。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做到这一点,就是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劳动合 同法》第8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案 中,李某月工资8000元,工作不满一年,应按两倍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16000元;因双方达成调解,对最终赔偿金和工资的金额给付都有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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