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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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