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赔偿金
信息日期: 2021/6/21 浏览次数: 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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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施某2018年6月1日进入张家港市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入职后,单位为施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并给施某做了岗前培训(包括岗位职责、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施某签收确认。2019年4月,由于施某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给与施某辞退处理,由于该单位没有建立工会,所以解除施某没有通知工会。后施某不服,提起仲裁。
分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签订、新入职员工的培训等都非常规范,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工会,解除与施某的劳动关系没有通知工会,所以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此案件中,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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