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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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为张家港市某机械公司员工,1992年10月进入该单位工作,工种操作工,2018年、2019年陆某从未休过年休假,且单位也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因此陆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单位支付2018年至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分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八条规定,陆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连续两年未休年休假且单位也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后陆某与该单位因为年休假发生争议,所以单位应当按照陆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两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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