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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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系张家港市某科技公司员工,2017年12月1日入职后,单位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但单位未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月31日,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分析:本案中陈某与张家港市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单位继续留用陈某,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单位应当支付陈某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张家港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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