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信息日期: 2020/7/29 浏览次数: 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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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肖某58岁,2019年2月28日进入张家港市某塑料厂工作,从事压机操作工。入职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为肖某缴纳社保。2019年3月2日,肖某在工作时被压机压断左手、右手,后单位负责人将肖某送至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医药费由单位支付。2019年6月19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肖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9年10月2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肖某伤残等级为玖级。之后肖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分析:本案中肖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支付肖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由于肖某进入单位工作时间短、工资并未实际发放,因此,肖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其受伤之时苏州地区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基数计算。肖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故肖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全额的百分之四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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