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人核准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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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人核准登记须知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都应当依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营利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中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以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活动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以上工会一般由同级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㈡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㈢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㈣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

根据《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都应按照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尊重工会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支持工会社团法人存在和开展活动。

全国总工会《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的工会以及区域(行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以下统称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编定,其中组织机构类别代码标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位)分为1(基层工会类)和9(其他类),除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采用9作为机构类别代码标识外,其他工会组织一律采用1作为机构类别代码标识。”根据《办法》,不仅“基层工会”要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其他类工会”也必须取得工会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包括:在某个用人单位成立的工会委员会;由若干个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组织员)联合组成的基层联合工会委员会;在某个区域(或者行业)由若干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基层联合工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工会联合委员会。

其他类工会包括:不属于基层工会范畴,同时也并非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部分工会,一般是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等。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会组织,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㈡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㈢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㈣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任何组织取得法人资格,不仅要有名称、章程、必要的经费和场所,还应当健全工作机构。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如图:

⒈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六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中国工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⒉执行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人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选任。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对工会委员会的成立做出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⒊监督机构包括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⑴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及其执行、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等进行审查监督。”“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下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有权审查。”《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中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⑵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中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还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㈠克扣职工工资的;㈡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㈢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㈣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㈤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检查监督的协作制度”《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可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因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时,应当及时进行替补或增补”“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变动等情况,须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备案”第九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且不少于三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主任、副主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法律监督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一般设在同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第十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经过推选产生后即取得监督资格,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所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实行统一编号”第十一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实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总工会的要求,苏州市总工会和各市(县)区总工会20161123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会社团法人,在核准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注在《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此前申领过《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和《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基层工会社团法人亦应当向核准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现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初次申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进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年审、工会名称变更、工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工会法人注销、因遗失而补办《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所需文件和办理程序以及相关示例与参考资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所需材料和程序

㈠报送预审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提交上级工会对“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批复”复印件1份;

提交上级工会对“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复印件1份;

提交本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委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提交本级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的文件复印件1份(见附件6);

工会主席1寸证件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填写《工会法人核准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

填写《工会法人核准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2);

填写《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一式两份(附件3);

填写《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4)。

新建企业工会,当前没有工会经费可以填写经费预期数有财产的填报财产,没有财产的不填。若工会组织已有银行账户,应当向核准登记机构提供对账单复印件。

㈡核准登记发证:经审发给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年审工作所需材料和程序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进行年审。

填报《工会法人自有经费、财产状况年审表》一式两份(附件5);

提交当前工会账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1;

提交上年度工会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1份;

任期届满单位工会,必须先行换届,在办理手续时需同时准备“工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

提交本级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的文件复印件1份(见附件6);

提交工会主席1寸证件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收回原证书,核发新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三、工会名称变更所需材料和程序

填写《工会法人核准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

填写《工会法人核准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2);

填写《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一式两份(附件3);

填写《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4);

提交“工会更名报告”的复印件1份;

提交上级工会“同意更名的批复”的复印件1份;

提交当前工会账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1份;

提交本级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的文件复印件1份(见附件6);

提交工会主席1寸证件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如果已经换届,提交上级工会同意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复印件。如果已经满届或者超届,必须先行换届,再办理手续;

收回原证书,核发新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四、工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和程序

填写《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4);

提交工会主席变更的报告(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或者增补报告)1份和上级工会对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或者对增补报告的批复1份;

提交工会主席1寸证件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如果本届工会委员会已经满届或者超届,必须先行换届,再办理手续。

收回原证书,核发新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五、工会法人注销所需材料和程序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破产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依法撤销的,应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工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上级工会同意该工会注销的批复;

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的经费、财产、债权债务都已经处理完结的证明;

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的账户已经注销、印章已经交给上级工会销毁或者封存的证明;

收回原证

六、《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所需材料和程序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有遗失的,必须由本级工会出具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加盖本级和上级工会公章后,并重新填写相关表格,提供有关材料,向负责登记发证的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填写《工会法人核准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2);

填写《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4);

提交“关于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报告”复印件1份;

提交上级工会对“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提交本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委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提交本级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的文件复印件1份(见附件6);

提交工会主席1寸证件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如果已经满届或者超届,必须先行换届,再办理手续;

如果需要年审,按年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经核准,补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七、工会法人核准登记及其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流程图

八、换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持有《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副本)《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且在有效期以内工会组织在收到地方总工会关于尽快申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紧急通知或信函后(参见下图),应当尽快携带上述证书到原核准登记机关,换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如果上述证书已经过期,则须重新提供第二、第四项所列材料。

附件:

《工会法人核准登记申请书》

《工会法人核准登记表》

《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

《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工会法人自有经费、财产状况年审表》

XXXXX公司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数据库的说明

附件:

工会法人核准登记须知.doc

工会法人核准登记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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