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
信息日期: 2015/1/20 浏览次数: 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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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2005年7月1日,王某进入S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王某与S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1日王某又与S公司续签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23日王某向S公司送达了一份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认为S公司与其业已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S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S公司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于2010年12月27日贴出公告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某遂向本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S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第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三,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四,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认为“续订劳动合同的”作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根据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变更了仲裁申请,仅要求S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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