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口头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吗?
信息日期: 2007/6/29 浏览次数: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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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但没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底的一天,公司经理突然口头通知我,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因为我没有犯什么错误,公司不能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建议我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单位讨公道。请问,单位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合法吗?读者:小杨
小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可以随时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所在的公司单方口头提出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原因是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因此,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行为。(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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