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职工意味着什么②让合同有名有实
信息日期: 2007/7/23 浏览次数: 344
手机阅读和分享
作者:本报记者王娇萍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合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曾作过这样的描述: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可谓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也是非常值得劳动者期待的一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 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 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等权益,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