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职工意味着什么②让合同有名有实

    浏览次数: 344    手机阅读和分享

作者:本报记者王娇萍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合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曾作过这样的描述: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可谓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也是非常值得劳动者期待的一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 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 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等权益,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