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职工意味着什么④民主协商驱除“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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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王娇萍

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固然影响劳动者权益保护,但劳动合同质量低下所产生的负作用可能更大。这一说法在劳动法学界广为流传。
   
劳动合同质量低下主要体现为违反平等原则,劳动合同中充斥霸王条款,要求职工完全无条件地服从企业等,也就是呈现出用人单位主导合同条款的单边化倾向。
   
在我国,劳动合同单边化现象很普遍,其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力严重过剩,供给大于需求,加上劳动法制不健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护。 许多劳动者坦言,在就业压力和强大的用人单位面前,很难在劳动合同约定中表达自己的权利和诉求,只能是公司给你什么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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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非常值得称道的一点,就是强化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行为。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用人单位主导劳动合同条款的状况必须 改变,否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作用。
   
从《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看到,不仅明确了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另一与遏制劳动合同单边化紧密相连的制度设计,是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不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劳动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约束劳动者的规范,其通俗叫法也称员工守则、从业规则等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一是制定的内容合法,即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是制定的程序合法,即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 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 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