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职工意味着什么⑦事业单位职工维权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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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我国对人事争议实体如何处理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来适用,教、 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一旦与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往往会陷入无门可告的尴尬之中,饱受诉累之苦。因为面对这样的案子,法院即使想受理也无法可 依,往往以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效扭转了这一局面。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就 意味着,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 行本法。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又在第九十六条中以附则的形式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 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而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 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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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适用范围,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一大发展。全总纪检组组长、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说,《劳动合同法》原则上坚持了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来管 理,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属此列;明确部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员工也在劳动法保护范围内等制度设计,既有利于维护这部分事业单位劳动者的权益, 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实际需要,又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据统计,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共有职工3000多万人。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但受制于现行法律在人事争议实体处理上的缺失,人事争议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