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亲定苛刻规章 今朝维权遇到麻烦

    浏览次数: 341    手机阅读和分享

  作者:张留兵 石晓燕

  本报讯   女士在苏州一物流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负责制定公司一系列规章制度。去年该公司将她调至生产部门任内勤。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将公司告上法 庭。但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当初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却成为自己向公司索要加班费等赔偿的绊脚石。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张女 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女士的其它诉讼请求。
  女士在诉状中称,2005年她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在公司担任行政部主管工作。 20061228,公司在未与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她的工作岗位,并下调她的工资;现她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给她至合同解除 日的工资10000元,支付加班费20869元、赔偿金5217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600元及2006年年终奖5700元,合计49386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51114,物流公司制订了一份《考勤及请、休假制度》,规定公司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在加班申请及作业规定中规定主管级以上人员加班无加班工资。该制度的生效期为200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