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被撕欠条再粘贴 状告“议员”遭驳回 法官提醒:恶意诉讼法律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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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将撕碎的欠条重新粘贴后,将一名市人大代表告上法庭。731,随着上诉期的过去,一起因此引发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人大代表被状告

本案被告刘某系南通市人大代表。2005 623,刘某向原告陈某购买苗鸡欠款4000元。同日,刘某向陈某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陈某苗鸡款肆仟元整(4000元)。”20059 23日,刘某还款2000元。刘某在上述欠条上将“肆仟元整(4000元)”等字样划去,并在欠条落款与欠条主文之间,批注了以下文字“注:923号还 款2000元,下欠2000元。”

2007515,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陈某的起诉状中称,被告刘某于20056月向我购买苗鸡,尚欠苗鸡款2000元未给付,请求法院判决刘某立即给付所欠的苗鸡款2000元。

承 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经初阅材料,认为这不过是一件普通的欠款纠纷案,也没有往深处想。次日,法院工作人员即按照法律程序向刘某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人员找到刘某门上时,刘某只觉一头雾水,初览诉状后,情绪十分激动,连声说“结清了帐目,怎么还向法院告我。”见此情景,法院工作人员当即向其耐心解 释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说明一切事实真相离不开证据证明,希望其依法积极展开诉讼。

拼装欠条难释明

今年64日,海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陈某再次重申了其诉状中的事实和请求。

被告刘某则辩称,2005 6月,我向原告陈某购买一批苗鸡,尚欠4000元。2005923,我给付2000元,尚欠2000元。这些与陈某所述并不矛盾。但后来对最后所 欠的2000元已进行结帐,结帐地点就在陈某家中。当时,我提出此次苗鸡亏了,且部分苗鸡款没有能够收回,要求陈某让步500元。我给付1500元后,陈 某将欠条交给我,我当场将欠条撕毁并扔在陈某处。岂料,陈某在我走后竟将欠条拾起来并粘贴好,又向我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我经陈某同意给付1500元,余 款500元其已表明放弃,故我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当庭对原告陈某提供的欠条进行审核,发现欠条确系撕碎后重新粘贴而成,要求陈某作出说明。对此,陈某的解释是,其不小心撕错欠条,待发现后将欠条重新粘贴起来。但陈某未提供证据佐证其解释的客观性、真实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