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拆了他人违章建筑要赔偿吗
信息日期: 2007/8/7 浏览次数: 308
手机阅读和分享
编辑同志:
去 年,我的前邻林某趁我家没人时,在公用通道上搭建了一间仓库,影响了我家的通行。我多次找他交涉未果。土管部门也已介入,认定该仓库属违章建筑,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林某置之不理。一怒之下,我召集人拆除了该仓库。没想到林某最近将我告上了法院,要我赔偿他的材料损失2000元。请问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读者:贾铭
贾铭读者: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极有可能败诉。
根 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损害赔偿中的抗辩事由包括自助、正当防卫、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依法执行职务、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过错这几类情况,但故意侵害他人违章建筑人不具备有效抗辩事由。一方面,这不符合自助这一抗辩事由的成立。所谓自助,是指行为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 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为的行为。其特征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救助,是为保障请求权的实现所必须的和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就侵害违章建筑而言,如果不存在相邻权等合法权利被侵犯,就根本谈不上自 助行为;如果存在相邻权等合法权利被侵害,如违章建筑正在施工,且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则可采取阻止施工等自助行为,但也只能通过口头等形式,而不可以采取毁坏已有建筑进行自助;若违章建筑已经完工,再对违章建筑予以侵害,则也完全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条件对这种侵害,行为人自应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这也不符合正当防卫、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依法执行职务、紧急避险的条件,也不存在受害人同意、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过错等情况。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1条、第83条的规定,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公民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违章建筑属违法行为。
综上,你实施毁坏违章建筑的行为,已构成对林某对物的占有事实、占有权利的侵犯,且你不存在有效的抗辩的免责事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由于违章建筑系不合法存在物,赔偿的范围应仅限于违章建筑人花费的建筑材料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