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离奇事故难定责 生活常识判是非 海安法院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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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军 卢义林·

 

 

一起连环交通事故中,摩托车撞倒电动自行车,后面的小客车又碾压电动车,但对电动自行车车主之死是否与小客车有关,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证,各方当事人说法莫衷一是。86,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根据经验法则,运用生活常识认定事实,判决被告丁某、孔某各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4112.9元(含已付部分)。

 

连环事故出惨祸

2006 102721时左右,被告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经204国道782.2公里处时,所驾摩托车前部左侧碰撞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同向行驶的王殿良所驾电动自行车后部右侧,致双方跌倒。此后,被告孔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地段时,其所驾客车碾压到王殿良的电动自行车。事故 中,丁某、王殿良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王殿良受伤后,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029死亡。王殿良在医院抢救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 7705.31元已由被告丁某支付。另外,被告丁某还向王殿良之妻原告许某支付5000元。

当晚21 15分至2140分,交警部门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勘验笔录(附有被告孔某签名的现场图)记载了如下内容:“一、现场道路状况:现场位于 204国道782.2公里地段,水泥路面、南北走向,路面总宽17,路中划设中心虚线,两侧各一条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别宽4.54。路面平 坦,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二、事故车辆状况及痕迹:1、肇事摩托车前大灯玻璃脱落,前挡泥板及前大灯护罩破裂缺损,右前减震顶端距地0.29处有 一新鲜小缺口,胎面左侧有擦痕。2、事故电动自行车车身严重扭曲变形系遭汽车碾压所致。3、事故小客车数处碰擦痕迹系与电动自行车接触所致。三、现场路面痕迹:1、骑电动自行车人受伤躺于现场东侧机动车道内,头西北脚东南位于电动自行车南6处,头脚分别距路东侧机、非分道线1.80.5,在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