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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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盛荣

案件起因

    吴华(化名)与建中公司于2000726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15200214。后劳动合同经双方两次续订,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0614
    2004
年初,建中公司与中科公司协商将吴华等人划转到中科公司工作。同年318日,建中公司签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写明:本单位与员工吴华等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原因,于2004331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319日,建中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了《人员划转备忘录》,该备忘录写明:根据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建中公司的吴华等共计11位员工,自20043 19日起调转到中科公司工作,有关事宜按下列情况执行……第三,11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从2004318在原单位终止,由调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3月19,建中公司将吴华的档案以及保险关系转至中科公司,同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建中公司向吴华支付工资至2004
3月止,并为其缴纳了至20043月止的社会保险。
    2004年4月6,吴华向中科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称:“
本人(吴华)原为建中公司职工,近期由于工作原因调入中科公司……希望领导考虑本人家庭困 难,准许调回建中公司2004426,中科公司向吴华支付了4110日的工资1338.43元。后吴华以建中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 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以吴华与建中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自20044月起解除为由,裁决驳回吴华提出的申诉请求。吴华不 服,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吴华介绍说:我于200015到建中公司工作,2000726与建中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214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两次续签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延至200614。我在建中公司工作期间,曾被几次借调至外地工作,工资均由当地公司发放,但被借调期间,劳动关系依然与建中公司存续。
    2004年3月19,建中公司与中科公司人力资源部自行签订了《人员划转备忘录》,单方面宣布提前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其档案及各项保险关系被转至中科公司,我当时对此全不知情,上述文件也并没有送达给我。
    2004
3月,建中公司的开发主管要求借调我到中科公司进行项目扫尾工作,当时我以家人生病为由提出异议,但主管并未给我答复。后我还是按建中公司的借调要求,调至中科公司工作。后来我也曾向建中公司的领导提出过异议,但他们均未答复。
    2004年4月15,中科公司无故将我辞退,而建中公司则以2004
3月其单方签订的《人员划转备忘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由认定已经解除了与我之间的劳动关系。
   
我认为,建中公司既没有向我送达以上两份文件,也没有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建中公司并没有有效解除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