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合法有效
信息日期: 2007/8/24 浏览次数: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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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盛荣
案件起因
吴华(化名)与建中公司于
2004年初,建中公司与中科公司协商将吴华等人划转到中科公司工作。同年3月18日,建中公司签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写明:“本单位与员工吴华等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原因,于
同年3月19日,建中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了《人员划转备忘录》,该备忘录写明:“根据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建中公司的吴华等共计11位员工,自
双方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吴华介绍说:我于
2004年3月,建中公司的开发主管要求借调我到中科公司进行项目扫尾工作,当时我以家人生病为由提出异议,但主管并未给我答复。后我还是按建中公司的借调要求,调至中科公司工作。后来我也曾向建中公司的领导提出过异议,但他们均未答复。
我认为,建中公司既没有向我送达以上两份文件,也没有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建中公司并没有有效解除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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