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借方经营危险未通知 诉请提前还贷获支持 法官提醒:当事人可提前约定解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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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人民法院      钱军 田华

 

借款合同履行中,借方未按约定通知贷方经营危险,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还贷,能否获得支持呢?8 9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提前解除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某旅游公司(主债务人)、顾某、张某、韦某、陈某、陈某某、李某、万某等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责令被告方归还原告本金80万元及截止200728的利息10400元,同 时赔偿自2007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风险告知

 2006年6月22,被告某旅游公司以购牛津布为由,向某信用社申请借款80万元。次日,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为7.8‰,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由被告顾某、张某、韦某、陈某、陈某某、李某、万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 时,该合同第二条“借款人承诺”第(八)项中载明,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第六条“违约责任”中载明,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至(八)项内容,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 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合同订立后,信用社按约向旅游公司发放了贷款。

 

经营困境未作通知

2006 年以来,旅游公司出口俄罗斯的旅游用包,由于受到该国相关政策调整致产品未能出口而积压,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陷入困境,但其并未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贷款人,亦未与贷款人落实还款措施,仅结算至20061220止的相应利息,此后的利息未能按合同约定逐月结算。

截止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