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存续劳动关系仍可认定工伤
信息日期: 2007/9/4 浏览次数: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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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超过法定年龄应该退休,但农民工没有退休金,不少人即使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还在外出打工,以维持基本生活。河北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工人日报通讯员王井堪)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河北省无极县53岁的女农民工韩振宣就遇到了这个问题。近日,韩振宣所受到的伤害已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案件也进入诉讼阶段。
韩振宣今年53岁,是无极县七汲镇小汉村人。她从2004年11月到无极县一家明胶有限公司做出胶工,但企业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
住院期间,企业先后为她支付了29000元住院医疗费。出院后,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企业方拒绝承认韩振宣为其职工。为此,韩振宣将企业申诉到无 极县劳动仲裁委,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认为韩振宣作为女职工,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她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企 业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今年1月5日,韩振宣起诉到无极县法院,要求确认她和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经多名工友作证,法 院认定韩振宣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她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的张士谦律师分析说,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超过50周岁应该退休,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 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因为上述职工退休后,有养老保险金用来养老;而现实中的农民工却不同,他们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少 人即使超过了法定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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