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劳动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信息日期: 2007/9/4 浏览次数: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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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 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 议。
草案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进行草案说明时谈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劳动争议处理上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应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从而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
记者还了解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限和效力方面,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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