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擅自离职该赔偿损失吗?

    浏览次数: 467    手机阅读和分享

我开了一家饭店,聘请了一名厨师李某。上个月底,我向李某结清了当月工资。他提出五一节想回老家看看,我就答应了。假期结束,他就没有再回来,也未提出辞职。
   
由于李某是店里的主厨,他不在就无法营业,饭店一直停业。请问,这名厨师是否应当承担我饭店停业期间的损失?
   
读者:张琳

张琳:
   
李某的做法是错误的,他应当赔偿你停业期间的损失。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李某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而是擅 自离职,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厨师赔偿你停业期间的损失。
   
(吴红军张华伟)

 

上一篇: 部分劳动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下一篇: 被盗车辆出事故车主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