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新规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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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具有更高效力等级司法部于近日颁布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将于101正式施行,原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重新制定的《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据报道,2001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试行了6年,而新《通则》以正式规章的形式颁 发,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级。按鉴定流程进行规定
   
即将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设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附则,共540条。《通则》遵循司法鉴定活动的内 在规律,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应遵循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等作出 了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是进行鉴定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规范进行,《通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委托 鉴定的形式和要求,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满足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工作的需要,《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委托和实施鉴定时应当遵守的时限。如为了减少鉴定双方出现 纠纷,《通则》将完成鉴定的时限由原来的15天改为30个工作日内。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还对司法鉴定活动中遇到疑难、复杂和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