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特殊工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退休
信息日期: 2007/9/4 浏览次数: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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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
我是一个基层工会主席,因为企业有很多农民工,他们的退休问题,不能正常按政策办理,虽然企业派有关人员到县、市、省劳动部门进行解决,但由于政策不明确或对政策理解不同,问题耽搁不能正常解决。
我公司原是一个国有煤矿,2002年改制成为民营股份制企业,现在有一大批在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通过劳动部门录用的计划内农民合同制职工,已达到法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在办理退休时,县、市劳动部不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原因是没有特殊工种农民工可提前退休的政策。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进行了专门的请示,答复是,根据劳动部发[2001]20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因该文件中明确提到了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年龄的情况,且本条中没有提出农民合同制工人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的规定条件,所以不能提前办理退休;同时,另外一条答复是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附2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下列的条款中包括了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可提前退休的条款(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的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办理退休。)但此条不能作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提前退休的依据,因该条前提中没有指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也适合本办法。
我们认为,劳动部发[2001]20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中虽没有提出特殊工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提前退休的规定,但在本文中第八条关于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的条款中,并没有提出本条不适合农民合同制职工。
同时,我们认为能否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看职工所在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是否符合特殊工种职工退休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并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不存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区别,且现在的户籍管理已全面放开,对转为农民合同制的职工不办理农转非户口。所以,只要是正式缴费的工人都应一视同仁。
另外,在现退休执行的政策依据国家〔1978〕104号文件。该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职工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其中的范围中群众团体中的工人都包括在内。所以,我们认为计划内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更应包括在内。况且自1995年以来,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用工制度,打破了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在退休的问题上不应再用用工形式来区分开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意见中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文中第五条第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我们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不应因为他们是农民工,就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优惠。请有关部门给予答复。
山西平遥煤化集团常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