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信息日期: 2007/9/5 浏览次数: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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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县电业管理公司的供电系统因雷击而遭到破坏。由于供电系统遭破坏而产生的瞬间高压,造成我的彩电、冰箱损坏,我向电业管理公司索赔,但电业管理公司认为我的电器损坏是由于意外雷击所致,非人为造成的,故拒绝赔偿。请问,我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读者:张丽
张丽:
你的彩电、冰箱损坏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雷击,导致供电系统产生瞬间高压造成彩电、冰箱等物的损坏,并非人为破坏,属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你的电器受损是不可抗力造成 的,电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责任,因此,本案不存在依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过错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 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设立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为那些无辜而不幸的受害人提供较大的法律援 助。根据这些规定,电业管理公司可以承担你的部分损失,但主要损失由你自己承担。
(冯军强张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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