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信息日期: 2007/9/18 浏览次数: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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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茜
目前正是应届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高峰期,有关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等问题又一次引起求职者的关注。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大学毕业生,毕业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就业后要在10日内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书不能当劳动合同
小周是天津某大学2005年应届毕业生。2005年1月,小周与某企业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聘用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3个月。小周按 照约定于
但是,“由于毕业生小周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维权范畴,因此劳动仲裁部门无法受理。”
天津市劳动保障专家表示,小周在与企业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尚不具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根据《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与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按程序,小周在
专家通过此案再次提醒应届大学毕业生,一定要注意在校期间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只是一份意向书。在校大学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获得毕业证书后,才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要求。因此,仲裁委员会只可以接受小周
那么小周在
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 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根据《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使是处于试用期中,也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试用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应特别注意,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上社会保险。
有关人士提醒说,对于上述规定,刚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应该给予高度关注。一旦权益受到侵害,毕业生应该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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