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立法出现六大变化
信息日期: 2007/9/26 浏览次数: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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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按照一般立法程序,三次审议稿应该进入提请表决日程了。
事实上,本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并没有提请表决,而是提出继续修改和审议。对此,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除劳 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审议外,还有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草案列入审议日程。应该说,这三部法律是劳动法律关系链条中三个重要环节,也是互为连接的体系, 目的都是为建立和谐与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中,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劳动标准法,把标准、条件制定好,一旦发生纠纷就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法程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 定标准进行裁决,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作为一部“保底”之法,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并没有提请表决。
那么,三次审议稿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与二次审议稿相比,具体都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呢?
变化一如何建立劳动关系更加明确清晰
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三次审议稿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第十条)。
【修改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时已发现,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很多。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另外,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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