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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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你 好!我于去年七月份从武汉某大学毕业,毕业后就地自谋职业。后来,在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推荐下,我到一食品公司工作。当时该公司未与我签订聘用合同。今年六月份,我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五千多元。后来,我到公司财会部门咨询,问能否报销医疗费。他们说我当时进公司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医疗 保险待遇,拒绝支付医疗费。请问:公司的上述说法合理吗?急盼回音。

网友   雅云

雅云: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到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劳动法》第73条 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公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根据来信,可以看出,你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们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因此适用上述第73条。根据该规定,你应当享受到患病期间的保险待遇。公司的说法不合理,你可以找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不服,还可 在仲裁裁定作出后到法院起诉。不过,你当时未与单位签订合同,就要拿出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很难胜诉。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已颁布,将于200811起施行。到时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将会有更利于劳动者的规定。该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新法的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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