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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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4年,刘玉芳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7月,刘因在工作中不负 责任,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5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当年10月,问题基本查清后,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刘玉芳不服,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便申请劳动仲裁。经调查,刘在工作中未能坚持按标准验收卖方原料,并有收受贿赂的行为,致使公司因原料不合格造成产品不合格。仲 裁委遂裁决维持该公司解除刘玉芳劳动合同的决定。
  [点评]
  这起劳动争议的焦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解除。
   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即时间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不出 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明年1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修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全部为法定, 即用工双方不能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劳动合同便可以一直存续下去。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 件,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 种形式,只是在期限确定上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并不是铁饭碗。刘玉芳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公司解除其劳动合 同,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有充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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