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发挥证明力?
信息日期: 2007/12/7 浏览次数: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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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5年9月我借给高中同学徐某2万元钱。当时我们关系很不错,借钱时也就没打借据,他向我承诺会尽快还钱。一晃一年多过去了,他还没有还钱的迹象。今年2月份,我发短信给他,表明了要钱的意思。他回过来短信说,暂时资金周转不过来,一旦有钱,会马上还给我。我不好再追问。后来有两次,他主动发短信过来,说要还我钱,但迟迟未见钱送来。到10月份,我再次问他要钱时,他却翻脸不认人,说并未借过我的钱,除非我能拿出借钱的欠条来证明。我手中没有欠条,但是几次要求还钱以及他发过来的承诺还钱的短信我都存在手机上,我想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还我钱。请问:我可以把手机短信作为借钱给徐某的证据吗?盼回音。
广西 爱英
爱英:
来 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到短信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能否当作证据使用的问题。所谓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短信应当属于数据电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 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来信可以看出,你与徐某之间发生了借款行为,虽然你们双方没有任何的借款合约,但是有短信联络。依据上述规定,短信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需 要说明的是,手机短信要想充分发挥其证明力,就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它必须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记载的内容,并且可以供随时调取和查用;还要能够识别短信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因此,你一定要确保几次向徐某要钱和他承诺还钱的短信确实是从你手机发到徐某手机上了,并且几次交 流的时间要吻合。此外,短信内容上要有徐某承诺还钱的意思表示,交流的内容要有连贯性。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邢锐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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