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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日期: 2007/12/13 浏览次数: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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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名女工突然辞职成被告2006年5月,某私营纺织厂接到一个大额订单,订单要求该厂在三个月内交一批人造棉布,逾期交货则要支付违约金8万元。接下这份 订单以后,该厂负责人发现人手比较紧,于是,为了完成订单,临时招用了5名女工。在招用过程中,该厂与女工们约定,合同期限为3个月,工资每人每月 1000元,每月月底支付。
2006年7月,在5名女工进入该厂后的两个月,她们却突然作出决定:主动“炒纺织厂的鱿鱼”。在向纺织厂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女工们离开了纺织厂。之所以离开该厂,原因在于5名女工进入该厂后,干了两个月的活却一直都没有拿到工资。
由于5名女工的突然辞职,该纺织厂最终没有在订单要求的时间内交货,不得不向对方支付了8万元的违约金。
纺织厂认为这8万元的损失都是5名女工造成的,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5名女工赔偿该厂的损失。
后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纺织厂与5名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工资报酬及支付时间,但纺织厂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因此,5名女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纺织厂支付的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没有支持纺织厂的申请,同时裁决纺织厂支付5名女工两个月的 工资。
释法
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纺织厂与女工们约定,每月月底支付工资,但却在女工们连续工作两个月后一直未支付工资。因此,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该案中,女工们在决定离开纺织厂之前,曾“向纺织厂负责人说明情况”,在此之后才离开了该厂,属于通知了用人单位。因此,5名女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因此,纺织厂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纺织厂先存在过错的情况下,5名女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不应承担纺织厂未完成订单所支付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问答
哪些情形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合同期满单位解雇生育女工被判违法
2005年6月王若怀孕,
王若则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自己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怀孕,目前正在休产假,而且自己的产假期、哺乳期限未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有休90天产假的权利。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法定产假期、哺乳期未满,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因此,某食品公司擅自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于是,王若向其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某食品公司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案,并最终裁决该食品公司违法,支持了女工王若的仲裁请求。
释法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孕期女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限已到期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女工王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案情可知:女工王若正处于法律规定的产假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某食品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解除和王若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王若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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