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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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参加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 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说,能否胜任工作应该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但同样的岗位在不同的企业其劳动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企业 应该制定出相应岗位的劳动标准。当然这个标准应该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商讨制定出来的,不能是企业说了算,把标准制定得高高的,故意让员工完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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