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期间旅游受伤怎么算
信息日期: 2007/12/18 浏览次数: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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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石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王经理,在2006年春节后出差外地开会结束后,参加了会议主办单位 另行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腿部骨折。王经理以“旅游也是开会的一部分”为由,要求认定其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单位上级公司 认为王经理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同意申报工伤认定。王经理遂自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机构经过核实,认为王因旅游摔坏 了腿,纯属工作以外的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 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执行公务或其他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王经理出差外地开会是“因公”,但问题是会议已经结束,会后的旅游与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视为工伤。
职工受到 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要把握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即要看其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因工作原因”至关重要。如果不 是因为工作及相关原因造成的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此案中,那位王经理想“偷”出差开会之机“取”工伤待遇之“巧”,终因 是非因公受伤而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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