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变相强迫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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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目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现象在相当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有些用人单位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有些用人单位通过扣发奖金、重罚等企业内部纪律方式胁迫工人加班。
  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大部分劳动者在8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都不过问企业劳动定额问题,劳动定额制定和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一些用人单位不是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科学 确定劳动定额,而是自己事先设定一个预定工资额,然后再换算成定额,制定了许多即使是熟练工在8小时内也完不成的劳动定额标准;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 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使许多劳动者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还无需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加班作为一 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
  [相关条款解读]
   针对上述现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据本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 任。同时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 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为了保证定额水平能够科学、先进合理,在制定定额时必需符合三条要求:一是确定一个产品或者一项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须要有科学依据;科学依据是指设计文 件、工艺文件、质量标准、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同行业同工种在条件相似情况下的定额资料等。二是要总结和推广节约劳动的先进经验,挖掘提高劳动生 产率的潜力,保证定额水平的先进性。三是要保证相同工作定额的统一和不同工作定额水平的平衡。
  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极其重要。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 计件报酬标准。这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工作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