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不临时
信息日期: 2007/12/28 浏览次数: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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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桂馨等13人2000年3月被某综合商厦招进后分别安排在柜台、仓库、机房等岗位工作。 2006年3月,桂馨患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到单位报销时,单位不予报销。此时,这些职工才发观,该商厦没有为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 育、工伤等项社会保险费。当桂馨等13人要求商厦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商厦领导以商厦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临时工为由予以拒绝。桂馨等 13人不服,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受案后,经调解,该商厦同意为桂馨等l3名职工补缴自2000年3月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点评]
该商厦不为职工桂馨等13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所强调的理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商厦虽然未和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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