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不临时

    浏览次数: 289    手机阅读和分享

      [案例]
  桂馨等1320003月被某综合商厦招进后分别安排在柜台、仓库、机房等岗位工作。 20063月,桂馨患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到单位报销时,单位不予报销。此时,这些职工才发观,该商厦没有为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 育、工伤等项社会保险费。当桂馨等13人要求商厦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商厦领导以商厦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临时工为由予以拒绝。桂馨等 13人不服,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受案后,经调解,该商厦同意为桂馨等l3名职工补缴自20003月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点评]
  该商厦不为职工桂馨等13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所强调的理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商厦虽然未和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199695,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 复函规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4]96)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此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