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将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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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去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暴露出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严重问题。长期以来,政府有关行 政部门对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等劳动用工问题疏于管理,基本处于失察和失控的状态,正是由于这种管理的缺位和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个别人 的腐败行为,使得一些非法用人单位得以存在,非法用工愈演愈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条款解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 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 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等情形。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构成违法失 职行为,又称为行政不作为。实践中,表现为:(一)明确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否认自己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明确拒绝采取相应的行政 行为;(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即超过法定的期限仍不履行的;(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机关在合理的履行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未明确答复。违法行 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两种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的上述行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三种:赔偿责任,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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