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解除“三期”内女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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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因与一家国外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国内外市场,甲公司急需招聘1名翻译人员。招聘员工时,甲公司明确告知应聘人员,必须如实告知受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如果员工故意隐瞒上述情形,将影响是否被录用,即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王英被该公司正式录取时,发现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了得到该份工作,她隐瞒了怀孕事实并于20066月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快到期的时候,公司发现王英怀孕。因该工作是领导的陪同翻译,需要经常出差,企业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王英的劳动合同。
  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点评]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们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女职工怀孕期间权利的保护问题。在劳动关系建立前,企业不录用怀孕的应聘人员,法律是不评价的。但在建立 劳动关系后,发现员工怀孕或者发生案例中应聘前没有如实告知怀孕事实,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允许的。二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知情权问题。招聘 员工时,企业和员工互负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但需要界定告知的内容。企业和员工有义务告知的内容必须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或与以后履行劳动义务有 关。像本案例中,企业要求王英如实告知身体状况是可以的,但是包括怀孕在内则不合理,因为作为翻译人员,王英怀孕与履行本职工作并无必然的不合适。比如说 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视力有一定要求,如果员工故意隐瞒视力问题,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毫无疑义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虽然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在适用这一条件时,在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企业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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