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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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日前,《南方周末》在题为哪些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一文中指出,以黑砖窑为代 表的非法用工,由于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被非法用工的劳动者群 体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其实,正因为黑砖窑事件,劳动合同法在最后一次审议中专门加了一条,就是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 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是关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 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针对无 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人支付问题,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 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取缔,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因其被取缔, 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对被处理单位或者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损害很难从被处理单位得到赔偿,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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