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用工八年后遭辞退 劳动者打赢“民告官”官司
信息日期: 2008/1/22 浏览次数: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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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劳动纠纷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判决认为劳动者虽然在行政机关工作,但双方之间仍属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谢师傅原是一家企业的职工,该企业于1998年年底破产后,谢师傅的档案托管在通州市发改委企业人员托管中心。1999年8月,谢师傅到通州市某局下属 的南通办事处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1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通州市某局辞退了谢师傅,未给经济补偿。谢师傅申请劳动仲裁未被受 理,遂诉至通州市人民法院。
通州市某局认为,谢师傅未经人事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错误,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谢的人事关系托管在企业人员托管中心,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无需经过人事仲裁,原告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之间属事实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遂判决通州市某局支付谢师傅经济 补偿金8000元。
[点评]
在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时,其与劳动者发生的 劳动纠纷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所适用的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军队等单位”。《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 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说明“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此外,已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根据以上规定,所聘用人员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双方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下列几类人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内的聘任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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