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0多年,医疗期只有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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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胡先生1984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运输公司、邮电局任职,2005年8月调到一家食品公司工作。2007年5月17日不幸撞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半年多时间才能痊愈。但到了8月20日,食品公司就通知胡先生3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回公司上班将解除其劳动关系。胡先生对公司的处理不服,认为自己已工作了20多年,3个月医疗期太短,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公司则以胡先生只在本公司工作不到两年,如不能在8月30日以前回公司上班,便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点评]
  本案的实质问题是职工的医疗期究竟如何计算。从案情陈述看,该食品公司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问题,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给予职工医疗期的时间,应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条件来确定。本案中,该食品公司计算职工胡先生医疗期的错误就错在,只看胡先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没有看胡先生实际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是:“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胡先生1984年9月参加工作,到2007年的实际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应以实际工作年限和现在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共同作为条件来计算,即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法》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是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是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在执行中应当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别是要考虑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实际情况,避免因出现差错损害职工的权益,发生本不该发生的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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