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在就业服务、工资和保险、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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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审议并通过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该《办法》在就业服务、工资和保险、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了有力的保障。

据统计,目前在我省就业的农民工约 900多万人。 作为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规章,《办法》 规定了工资支付期限。“除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农民工支付当月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资应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办法》还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承担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 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参加大病医保或住院医保的,医保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 对于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由派遣组织和农民工按该组织所在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

针 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上学贵的突出问题,《办法》对农民工子女教育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跟随父母到打工地的子女,规定由农民工就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 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借读费等其他费用。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当地公办学校予以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用人单位相应责任,《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规范使用农民工,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个人证件。此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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