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辞职的行为无效—81名农民工打赢被迫辞职官司

    浏览次数: 429    手机阅读和分享

胁迫手段强迫职工辞职的行为无效
   
———
河南81名农民工打赢被迫辞职官司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职工个人的辞职行为与公司采取的缴纳高额风险抵押金以及每月只发给50元生活费等措施有关联。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行为具有胁迫、欺诈性质并导致辞职行为无效。图为开庭现场。

 

                 


    参与本案诉讼的农民工王忠,经过15年的等待和近三年的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终于拿到了维护他权益的判决书。
   

    时下,一些企业利用其自身的强势地位,在企业招聘、与劳动者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规定诸多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当劳资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便搬出条款、规定说明乃职工自行同意作为诉讼的抗辩理由。此举为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带来了诸多障碍,甚至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 有效维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民事行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以胁迫手段强迫一方当事人。今天刊登的就是一起企业采取胁迫手段逼迫职工辞职的案例,法院判决时适用不得胁迫的法律原则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判决,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判例。
    ———
编辑手记
   

    3月28,历经近三年艰难维权,河南登封市烟草公司81名农民工的代表王忠,兴高采烈地来到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向主审法官报喜,他和其他80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二审法院的判决得到了维护。
    15
年前,河南登封市烟草公司以精简人员为名,以胁迫手段强令81名农民工辞职。12年后81名农民工提出主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日前,郑州市中级法院在登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 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及《劳动法》第18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胁迫职工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