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辞职的行为无效—81名农民工打赢被迫辞职官司
信息日期: 2008/4/7 浏览次数: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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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手段强迫职工辞职的行为无效
———河南81名农民工打赢被迫辞职官司
参与本案诉讼的农民工王忠,经过15年的等待和近三年的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终于拿到了维护他权益的判决书。
时下,一些企业利用其自身的强势地位,在企业招聘、与劳动者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规定诸多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当劳资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便搬出条款、规定说明乃职工自行同意作为诉讼的抗辩理由。此举为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带来了诸多障碍,甚至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 有效维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民事行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以胁迫手段强迫一方当事人。今天刊登的就是一起企业采取胁迫手段逼迫职工辞职的案例,法院判决时适用“不得胁迫”的法律原则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判决,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判例。
———编辑手记
15年前,河南登封市烟草公司以精简人员为名,以胁迫手段强令81名农民工辞职。12年后81名农民工提出主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日前,郑州市中级法院在登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 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及《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胁迫职工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