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亮剑”记
信息日期: 2008/5/6 浏览次数: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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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四个月了,执行效果如何?与去年相比有着什么样的变化?还有没有新问题出现?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走访了无锡市锡山区四十多家企业。
可喜变化
《劳动合同法》实施短短几个月,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力前所未有,企业从规避中初醒,工人从模糊中清醒,与去年相比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1、 劳动合同签订率快速提高。由于《劳动合同法》刚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今年春节前后各企业都以最 快速度主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从去年的53%普遍快速增长到今年的96%。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去年的平均不到一年至今年的1-3年。劳动合同的文本更趋规范。
2、参加社会保险率不断提高。锡山大多是非公企业,往年参加社会保险是依靠有关部门下达指标逐年扩面的。去年全年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约为60%,今年1-3月已达到61%。且缴纳社会保险的险种增加,职工参保率有所提高。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条款无疑为职工提供维权利剑,向企业亮了利剑。
3、 加班工资依法支付率有所提高。去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条款中明确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达九条之多。特别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具体内容。这对推动《劳动法》贯彻执行带来明显成效。去年在检查企业工资单中发现,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很少。今年检查中各单位的职工工资单上加班工资都 有所体现。另外,一些企业还把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国定假加班清晰列出,并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错误做法
《劳 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劳动合同法》对原来严格执行《劳动法》的企业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那些以前不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的企业,就会产生较大的利益影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有些不想守法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又出新招来规避违法风险,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走访中我们发 现了一些错误的做法,如:
1、 自制不规范的合同文本。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有统一文本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但有些全日制企业不用统一文本,自制劳动合同书。不规范的自制合同文本缺少劳动合同所需的必要条款,有的没有约定发工资日期,有的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条款;有的自订霸王条款, 如:某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写到,乙方(职工)若对甲方(企业)每月支付给其的工资(包括加班费)有争议,应在发薪之日后的3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即视为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该月所有工资(包括加班费),这一条款意味着甲方明示拒绝在以后支付任何有关该月乙方应得到的工资(包括加班费)也与国家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相违背。
2、 加班加点超时。《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一些企业加班加点习以为 常,以“计件制”、“多劳多得”为幌子,有的不给加班工资,有的少给加班工资,有的一年到头,除了春节放假以外,几乎没有休假日。其中以劳动密集型企业,轻纺型企业加班超时最为严重。《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此类企业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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