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电话:如数退还5000元保证金
信息日期: 2008/5/6 浏览次数: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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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驾驶员李某来到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称因本人提前解约所交的5000元保证金单位不退,原因是李某提前解约单位要从其所交的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500元,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于是李某来到监察支队投诉。
经 了解得知,李某实为某巴士出租车运输公司的一名挂靠车辆的二驾驾驶员,是挂靠车主自己寻找的二驾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交的安全风险保证金也是巴士公司依据有关文件收取的。根据行业管理规定,为保证运营队伍的相对稳定,该巴士公司规定从事二驾人员必须与挂靠车主之间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务协 议,二驾人员需向车主所挂靠的公司交5000元安全风险保证金,由巴士公司帮助办理相关运营手续,约定期满后如数退还。现因王某提前解约,故巴士公司从其保证金中扣除500元违约金。
了解事情的经过,劳动监察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作了调解处理,该巴士公司次日下午将5000元安全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李某。
在 此,常州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提醒,此安全风险保证金与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违约金不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习《劳动合同法》要正确理解法律条款。同时提醒该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认真屣行约 定,保持稳定的工作关系。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