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纪违规 企业可理直气壮说“不”
信息日期: 2008/7/21 浏览次数: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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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邮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立案处理一例劳动纠纷,某单位职工申诉被用人单位无理辞退,要求该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单位负责人则声称,该名职工在岗期间,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是合理的,所以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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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本意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实现二者“双赢”的局面,并没有刻意偏向于某一方。如果劳动者片面理解法律法规,认为有了法律法规撑腰,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因而不遵守工作制度,上下班迟到、早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对因违纪问题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用人单位必须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做到有章可循,提供切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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