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期内企业辞退职工应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日期: 2008/8/19 浏览次数: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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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职业病引起的,并在医疗期内停止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特邀调解员――工会干部的全力调解下,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妥善地解决,被告,无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4.5万元作为对原告张某的补偿。
张某于2003年4月到无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处从事油漆销售工作。2005年7月,张某感到胸闷、气喘、咳嗽,经医院诊断病情比较严重,住院治疗后,病情仍反复发作,不能正常上班。2007年7月以前的发生的医药费,张某按规定到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了医药费报销手续。2007年8月以后发生的医药费5万多元,张某再到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报销时,被告知单位已经于2007年10月停止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不能办理报销手续。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无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已超过规定的六十日申诉的期限,张某便向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遂让特邀调解员――工 会干部主持调解,特邀调解员在调查核实情况以后,指出:用人单位在职工生病治疗期间,在医疗期以内不得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更不得辞退职工。而用人单位只 是电话通知职工不能来上班,就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了退工手续。显然,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其次,张某因长 期从事油漆销售工作,所患疾病与长期接触油漆有一定的联系。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安全保护,没有对职工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尔后,调 解员又对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职工接到退工通知后,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与单位交涉,交涉不成应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避免因社会保险费停缴,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经过几轮商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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