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受伤抑郁自杀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北京一中院判决重新作出认定
信息日期: 2008/8/28 浏览次数: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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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所在单位对杨某受伤一事未申报工伤。
杨某受伤后,出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等症状并于当年12月14日前往医院就诊。
杨某之妻认为,杨某在单位施工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扩大性自杀的严重后果,遂向北京海淀区社保局申请认定杨某头部外伤为工伤,同时要求认定杨某因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死亡为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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