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受伤抑郁自杀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北京一中院判决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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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819,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一起特殊的职工工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61127,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某在施工中被撬棍击中头部,单位将其送往社区卫生站就诊,卫生站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为杨某进行了清创、包扎后,杨某返回工作地点。
       
杨某所在单位对杨某受伤一事未申报工伤。
       
杨某受伤后,出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等症状并于当年1214日前往医院就诊。1215凌晨,杨某在家中将其妻子和孩子砍伤后自己割腕自杀身亡。
        2007110,北京市尸检中心对杨某脑组织做出病理诊断:病变符合脑震荡所引起的改变。
        200729,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抑郁,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影响,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杨某之妻认为,杨某在单位施工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扩大性自杀的严重后果,遂向北京海淀区社保局申请认定杨某头部外伤为工伤,同时要求认定杨某因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死亡为因公死亡。
        2007521,海淀社保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于20061127